微信平台链接其他文章侵权吗(微信推出小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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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这篇公众号文章的内容怎么和我们的一模一样

真的唉,我进去看他的公众号,还有好多篇都是和我们的一样

他这是侵犯了我们的作品享有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我要把他告上法院!



知识产权宣传周

如今,阅读公众号文章已经成为公众的日常娱乐,微信推文更是引流吸粉的常见途径,在公众号文章中经常能看到 “文章来源于某报”“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等推广字样,有了该类型标注是否仍构成侵权?转载文章需要注意什么?本期案例将为您解答。


01



案情回顾

原告系广西区内较有影响力的传媒机构,主办有知名度较高的报纸,且运营着公众号。近期,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公众号在未经原告许可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自2021年开始擅自转载复制原告所运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时间长、数量多, 原告以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 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被诉侵权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万元。


02



法院审理: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文章,并不是对新闻要素事实的简单描述,而是对新闻事件的深入报道,或对新闻要素的综合汇编,体现了作者对单纯的客观事实及事件发展的个性化表达、选择整理和编排,具有一定独创性, 不属于时事新闻范畴,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被告的转载行为阻断了涉案作品与原告公众号之间的内在联系,降低了原告公众号中涉案作品的转发关注量,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期待利益,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对涉案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的行为 。涉案文章来源于原告所运营的公众号,被告在未获得许可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即使在文章注明来源或“侵删”字样,也并 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仍是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案件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审理终结。


对他人微信公众号中作品的合法转发行为,就现有的传播方式而言,仅局限于点对点转发、点对群转发、朋友圈转发等对作品链接的分享。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和宣传属于著作权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有商业公众号运营经验的市场主体,应当对微信推文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在擅自使用的作品中作免责声明(如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字样)或对权利作品标题或内容进行部分修改后使用,或转发未注明“禁止转载”字样的权利作品,不属于合法转发行为 ,均有可能引起侵权纠纷。商业主体运营公众号应坚持做到合理审查、原创至上、特色创新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供稿 | 综合审判庭 韦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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