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竞排名时使用他人商标侵权分析——中粮集团诉北京寺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
百度的搜索推广服务越来越广为人知,搜狗、360等平台也相继推出该服务,我们举个例子让大家了解下具体服务形式。例如,A公司开通百度公司所搜服务,百度公司为之注册专用账户,A公司在账户内支付年费即预存费用,便可以设置某个关键词(比如“华为”)推广产品或服务,大众在百度搜索框输入“华为”时,A公司的推广链接会显示所搜页面的前五位或前三位。“华为”并不是A公司的商标,那么,A公司将“华为”设为关键词是否侵权呢?以下是相关案件分析:
中粮集团依法对第7209417号“大悦城”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2015年1月,中粮集团发现,消费者在百度网所搜栏内输入“大悦城”进行搜索,搜索页面排名第一的链接标题为“寺库北京朝阳大悦城100%正品保证,全场低折抢购!”。该标题下有“寺库北京朝阳大悦城品类齐全,100%大牌正品,100%放心购买,全球奢品一站GO”字样。上述文字右侧有“推广链接”的标注。点击链接标题,可进入www.secoo.com,该网站为寺库公司经营,但在网站页面中没有“大悦城”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寺库公司的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将与“大悦城”相关的文字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为网络推广连接的关键词,二是在网络推广结果中将“寺库”与“北京朝阳大悦城”相结合向公众进行展示。第一部分行为系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该词作为商业标识向公众展示,因此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第二部分行为虽将“大悦城”文字向公众进行了展示,但寺库公司系将“北京朝阳大悦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使用,并未单独突出“大悦城”,该使用行为显然属于前述特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及特定购物场所名称意义上的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同时,点击推广链接进入寺库公司经营的网站www.secoo.com后,该网站页面中无“大悦城”字样,因此,寺库公司未侵犯中粮集团对“大悦城”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法院认为,应以“大悦城”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虽有部分相关公众会认为“大悦城”系对销售场所的描述,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但也有相关公众会将北京朝阳大悦城认知为购物网站的开办者或与该购物网站相关,在这一认知中“大悦城”已起到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寺库公司侵犯中粮集团对“大悦城”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笔者认为,经营者将他人商标或公司字号、 产品名称等设为平台搜索关键词,极易构成侵权,如果在同种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他人商标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如果是使用他人公司字号、产品名称等,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2020肺炎肆虐,市场低迷,商家不易,行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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